工伤私了赔偿款过低,劳动者能否追讨差额?

法院:显失公平,用人单位须补足!
南方工报 2024年05月10日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以已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得到保障?

  【案情】

  赵某于2023年入职某建筑公司,该公司未替赵某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2月,赵某在工作期间受伤。治疗期间,赵某与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前期治疗费用公司已全部结清,后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术费、治疗费等)经协商由公司一次性支付16000元后,劳动者不再就该工伤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的诉求。协议签订后,某建筑公司向赵某付清了协议书载明的金额。后韶关市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同年12月,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院裁决该公司向赵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65300元。因不服裁决,该公司向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始兴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始兴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认定赵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赵某虽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但该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劳动者显失公平,故某建筑公司应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综上,扣减公司已支付的16000元,始兴法院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还应向赵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65300元。

  【说法】

  始兴法院提醒,本案中,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劳动者可按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秉承诚实守信原则,依法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

  (刘应荣 谢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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