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吁青 邓丽华)8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全省法院全年新收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双下降”,其中新收各类一审行政案件呈现“两连降”,非诉审查案件准予执行率实现“五连升”。
白皮书显示,全省行政机关应诉能力持续提升。2022年底,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若干措施》。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行政一审案件2.5万件,在上一年度已下降6.5%的基础上再下降1.3%,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6万件,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1.5万人次、同比增长10.9%,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同比下降3.9%,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行为40083件,准予执行率92.1%。
广东法院不断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合力化解行政纠纷。至2023年底,全省21个地市建立66个行政争议诉前调解中心。白皮书还显示,涉乡镇街道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公安、城建等的行政案件较为多发,共占一审新收案件74.6%,其中判决乡镇街道政府败诉占行政机关败诉总数的49.4%,反映基层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案例1
旅店违法接待未成年人住宿被罚10万
法院:处罚合法!
杨某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某旅店。2022年2月26日,案外人林某(13岁)持手机中“邓某”的身份证照片办理入住登记,杨某未对其使用的手机上保存的他人身份证进行准确核验。林某等人入住涉案旅馆某房间后,陆续有数名未成年人进入该房间。杨某明知入住人员中有未成年人,但未及时核验其身份信息并询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致使发生被害人李某(12岁)在旅馆房间遭多人殴打数小时的严重后果。
公安机关在侦办李某被猥亵案中,查明杨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已造成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严重后果,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决定给予涉案旅馆责令停业整顿,给予经营者杨某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杨某不服,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沙区政府经复议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杨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并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杨某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关于接待未成年人住宿的规定,为未成年人被不法侵害提供了时间和空间。杨某未对所有入住的未成年人进行登记,亦未获取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在未成年人入住期间,杨某于当日晚上发现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嫌疑,却并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实质阻止被害人遭受长时间侵害,造成严重后果。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南沙区政府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亦无不妥,遂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未提出上诉。
【案例要旨】经营性住宿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法律关于接待未成年人住宿的规定,未严格履行身份信息核验程序,客观上为未成年人被他人不法侵害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应予支持。
案例2
肇庆男子遭骗婚27年
法院:建议撤销婚姻登记!
梁某与广西贺州市桂岭人张某于1997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三个月,张某提出回娘家,并带走了两本结婚证,始终未归。梁某没有子女,生活条件较为困难,在肇庆市德庆县特困户摸查过程中,民政局认为梁某基本符合特困户的条件,但因其存在婚姻关系,民政部门不确定张某是否育有子女,因此始终未能将梁某纳入特困户保障。梁某到广西贺州市桂岭派出所进行人口查询,发现并无张某此人。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张某的婚姻登记。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梁某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梁某不服,提出上诉。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到德庆县民政局进行调查,并调取了梁某办理结婚登记时的档案材料,结合广西贺州市桂岭派出所出具的“查无此人”的证明,认定张某存在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在与德庆县民政局沟通联系后,法院向德庆县民政局发出了撤销梁某和张某婚姻登记关系的司法建议。德庆县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主动撤销了梁某和张某的婚姻登记。最终,梁某以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案例要旨】对于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但确属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得的婚姻登记,法院可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案例3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罚1万
法院:处罚过重!
2022年1月5日,吴某驾驶小型轿车接乘客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官渡校区至茂名市茂南区站南广场时,被茂名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茂名市交通运输局经立案调查,认定吴某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驾驶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吴某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吴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修正后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新法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罚款数额,由原来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调整为“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将罚款金额调整为人民币3000元,吴某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缴纳罚款。如有逾期,茂名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原处罚金额执行。最终,该案由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案例要旨】行政机关对涉及民生的新业态行业进行监管执法时,应当审慎包容、与时俱进、避免僵硬执法。执法手段应考虑新旧法的衔接适用,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4
工资总额统计不真实被罚2万
法院:处罚太主观!
2022年8月10日,潮州市潮安区统计局对某陶瓷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于当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某陶瓷公司的总经理助理进行了询问。8月15日,潮安区统计局认为某陶瓷公司2022年第二季度(4-6月)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累计上报数据差错率达到60.1%,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8月16日,潮安区统计局对某陶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其中记明该公司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上报数据的时间段是“2022年1-6月”,告知拟对某陶瓷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10月17日,潮安区统计局作出更正通知,通知某陶瓷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存在笔误,其中“2022年1-6月”更正为“2022年第二季度(4-6月)”。同日,潮安区统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陶瓷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某陶瓷公司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潮安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某陶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陶瓷公司的诉讼请求。某陶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潮安区统计局对某陶瓷公司进行立案后,没有按照《广东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进行操作,在立案后没有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立案当天就用检查中获取的材料作为处罚的依据,处罚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且潮安区统计局的更正通知不是单纯的文字错漏,还涉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更正通知与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作出同时送达,剥夺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的陈述和申辩权,程序违法。陶瓷公司主观恶意并不明显,也没有造成社会影响,其主动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对上报的数据偏差予以更正,潮安区统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背了过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和处罚决定。
【案例要旨】行政机关在立案后未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初步违法线索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作出的处罚决定与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不相当的,属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罚不当,处罚决定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