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带货主播离职后,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商家继续使用该主播的肖像用于宣传,是否构成侵权?近日,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
2023年,原告小珍(化名)入职被告四会市某珠宝店,担任带货主播。其间,小珍因直播工作需要,为珠宝店拍摄了多组照片、视频。珠宝店将小珍的肖像用于该店公众号头像、工作微信头像、店铺珠宝链接内容。后来,小珍离开珠宝店,但是该店仍将小珍的肖像用于商业推广宣传。
小珍认为珠宝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并给其带来了困扰。经多次沟通要求更换图片视频未果后,小珍诉至法院,要求珠宝店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经济损失1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
四会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四会市某珠宝店在其工作微信头像、店铺公众号头像、珠宝链接图片使用带有原告小珍肖像权的图片,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获得小珍的许可,且该使用行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即使小珍与珠宝店之间就小珍肖像的使用达成过合作合意,但是在珠宝店明知小珍已经离开店铺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小珍的肖像,没有相应的权利基础。因此,小珍主张珠宝店立即更换、删除与小珍相关的公众号头像,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被告的行为目的、方式和后果,法院酌定四会市某珠宝店赔偿小珍经济损失3000元,小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开支的公证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四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