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吴媚)生活中,一些营运性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要求责任方赔偿停运损失。但是,如果发生事故的车辆是挂靠经营车辆,还可以索赔停运损失吗?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10月,邓某因疏忽大意导致其驾驶的赣C××××号牌车辆与刘某驾驶的粤B××××号牌车辆发生碰撞,粤B××××号牌车辆因此受损,被送至汽车修配厂修理8天。
粤B××××号牌车辆登记的所有人是鑫某公司,车辆类型为重型厢式货车,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驾驶该车辆的刘某称自己才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提供了其作为乙方与鑫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
该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的粤B××××号牌车辆挂靠在甲方参加社会运输,甲方向乙方提供运输资质证明、符合运输企业证明以及车辆入户挂靠的有关资料,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经营;合同期间,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代办车管业务及各项管理的劳务费用1200元/年。
另外,赣C××××号牌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邓某、保险公司不同意向刘某支付粤B××××号牌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邓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停运损失1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粤B××××号牌车辆虽为货运车辆,但由刘某挂靠在鑫某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运输,与转让、出租许可证行为的本质相同,都存在实际运营人与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具备资质主体相分离的情形,该做法规避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制度,不属于依法经营的范畴,因此取得的收入并非合法经营收入,不属于应予赔偿的损失范围。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停运损失是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不能正常使用车辆丧失的可期待性利益,是间接性财产损失,应当以依法经营为前提。相关从业人员应坚持依法依规开展道路运输活动,共同维护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