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曾洁赟 黄永新)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以人格权司法保护为主题,涉及妇女人格尊严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保护、自媒体时代声音权益保护、AI时代肖像权保护等多个热点前沿问题,体现广东法院坚决贯彻实施民法典人格权相关规定的鲜明立场,彰显了司法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人格权保护新需求的及时回应。
此次一共发布9个案例,其中,在魏某诉陈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法院准确认定陈某行为属于严重侮辱女性,侵犯魏某的人格尊严,旗帜鲜明地支持人民群众依法运用法律武器反对性骚扰。在梁某诉某银行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银行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时,未履行催收并告知的义务,侵犯了梁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在甲某诉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依法对具有可识别性的声音进行保护,为自媒体时代人格权保护厘清边界。面对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的快速发展,法院在赵某诉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明确AI程序运营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应承担法律责任,加强人工智能时代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
典型案例
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被挪作商用
麦某系执业律师,在某网页输入姓名“麦某”进行搜索,页面上为麦某设定“收费标准”“编号”,显示其执业律所、执业证号、执业年限、胜诉率等信息。网页下方还引导当事人与“专属顾问”联系。该网页由某公司设计、运营。麦某认为某公司非法使用其个人信息,给其带来了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
某公司称,“收费标准”系各地律协所标注律师收费指导价的最低价。“执业年限”系通过律师执业证号编码规律换算的执业年份。“胜诉率”系从12348中国法律服务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开放访问的国家公示网站以及天眼查等大数据平台中获取的公开信息。案涉平台再通过算法规则进行计算得出上述数据。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为实现自身的商业目的,对麦某进行画像并公开相关结果,并未取得麦某同意;且该画像信息帮助平台使用者决策的行为,构成自动化决策,但某公司未保证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和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均构成对麦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本案据此判决某公司向麦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