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符合什么条件?
A:1.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确认是因工伤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2.工伤职工的残疾将对以后的工作、生活产生直接影响,并且伤残程度已经影响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
因此,如果职工只是受到轻微伤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可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Q:由谁申请?
A: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分为三类:1.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2.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3.职工的近亲属,包括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Q:去哪儿申请?准备什么材料?
A: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Q:作出结论有时限吗?
A:办理时限: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来源:人社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