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同事被开除,能向单位索赔吗?

南方工报 2025年06月06日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高级项目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工作中,乙方有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以及性骚扰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023年2月,丁某向A公司提交《举报信》,当中附有2023年1月期间,张某与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张某使用“想我了吗”“亲爱的宝宝”等言语。经调查核实后,A公司据此认为张某有对女同事性骚扰的行为,将其辞退。

  双方因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争议,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张某的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A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履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定义务,有法律、制度和事实依据。故A公司诉请无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经办法官提醒,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在工作期间向同事发送不合时宜的信息,明显超出同事之间正常沟通的界限,有违同事之间互相尊重的职场风气,也破坏了安全平等的工作环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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