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原则是什么?
答:《工会法》第十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的根本特征。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工会的一切组织和会员都必须按照这个根本原则进行活动。
问:各级工会委员会的选举有哪些要求?
答:《工会法》第十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条规定,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问:上级工会如何审批、指导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
答:《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地方各级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均需要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是从全国到基层的有组织的群众团体,这样的独立的群众团体,一方面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要按照自己的特点和广大会员职工的愿望、要求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要求有组织上的保证,加强工会的统一领导。
《工会法》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工会的领导体制,保证了我国工会组织的统一性和惟一性。
问:如何对各级工会委员会进行监督?
答:《工会法》第十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问: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来源:中国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