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工会可以设立专职工会主席?
答:《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问:所有的工会都具有法人资格吗?
答:《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民法典》第九十一条规定,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问:基层工会委员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产业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是多久?
答:《工会法》第十六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问: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会议制度是怎样的?
答:《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来源:中国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