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23年3月16日,被告李某委托原告王某在新丰县某村民小组打井,双方约定由王某组织施工队,按照钻井的深度每米110元结算工程款。2023年4月28日,王某共完成九口井的钻探工作,合计工程量1655米。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多次要求李某支付工程款,李某通过微信或现金的方式向王某共支付了64100元工程款,后因李某尚欠王某工程款117950元,王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17950元,并赔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判决】
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虽没有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但王某为李某钻井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和庭审陈述为证,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由于双方未书面约定涉案工程款支付时间,且事后双方没有协议补充工程款支付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李某应当在王某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17950元。又因李某未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造成王某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等法律规定,对王某主张利息的请求依法调整为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王某主张的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法判决李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表示,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报酬支付期限以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若合同对逾期利息未作约定,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承揽人要妥善保留好相关的施工证据、欠款凭证,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与定作人进行结算,并索要书面的欠条或结算单,当遇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