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天,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

律师:台风天并不是认定工伤的理由,但符合相关情形仍可认定为工伤
南方工报 2025年09月29日 全媒体记者徐亚辉

■AI制图

  近日,今年第18号台风“桦加沙”给广东带来严重的风雨浪潮影响,也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诸多不便和风险。在这样恶劣的天气条件下,不少职工关心,如果在上下班途中不幸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

  记者查询发现,对于台风天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参考以往判例,在大多数案例中,人社部门和法院均以“不属于交通事故”等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但也存在少部分成功认定工伤的情况。

  

现状

  台风天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认定

  对于台风天上下班路上受伤,能否判定工伤,媒体此前公开报道的两个案例极具代表性:

  2014年7月18日,海南省海口市遭遇超强台风“威马逊”。当天,海口市某餐饮企业员工冯默风步行上班途中被折断树枝砸中身亡。其母陈玉娟申请工伤,海口市人社局以不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海南省人社厅复议维持。陈玉娟诉至法院,主张必经上班路应算工伤,公司称冯默风明知外出存在巨大安全风险,责任在于其自身。法院最终认定冯默风之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应认定工伤的情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与冯默风不同,同样是在上班途中因台风影响受伤,福建一职工林某却被成功认定为工伤。2016年,台风“尼伯特”期间,福建某工厂员工林某在涉水上班途中不慎跌入排水沟溺亡。当地人社局最初不予认定工伤,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林某遭遇的暴雨积水属于“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灾害”,其死亡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应视为工伤。这一判决也突破了传统“交通事故”的限定。

  以上两位劳动者虽然都是台风天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但最终得到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对于在台风等自然灾害情况下认定工伤的制度缝隙,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律师

  台风天并不是认定工伤的理由,关键在于确定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那么,台风天,职工在上下班路上意外受伤,认定工伤的关键在哪?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律师进行分析解答。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饶萍优认为,台风天,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排除了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台风天并不是认定工伤的理由。”饶萍优进一步解释称,如果因台风天导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则构成工伤;如果单纯因台风导致的路面湿滑自行摔倒、被坠落物砸伤等,因不符合“交通事故”要件,且无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一般不属于工伤,属于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事故。

  “单就职工上下班路上受伤可能认定工伤的情形来说,如果职工上下班时选择的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交通工具,那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遭遇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都应当认定工伤;如果职工上下班时选择的是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步行而遭受交通事故伤害,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将更加强调‘非本人主要责任’,只有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才能认定工伤。”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海洋补充道。

  “而对于因台风等灾害天气下容易发生的‘单方(事故参与)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我觉得值得单独探讨。”唐海洋说,从实践中的判例来看,基于各种原因,绝大部分“单方交通事故”都没有被认定工伤。但他提到,在人民法院案例库《王某诉辽宁省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案例中的裁判要旨认为,单方交通事故并不必然意味着职工对事故发生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只有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才能认定职工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比如,冯默风案中,公司已张贴台风警告并允许员工留宿,冯默风自行冒险出行,法院认定其自愿承担风险。

  也有律师指出,如果在台风天上下班途中,因广告牌坠落等第三方原因导致受伤,且能证明第三方存在过错,受伤职工本人不负主要责任,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比如,林某案中,法院因市政设施管理缺陷与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到岗)存在因果关系,将该情形纳入工伤保护范围。

  综上,台风天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证据来判定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以此来作为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

  

建议

  劳动者应树立证据意识,以便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有力依据

  对于遇到类似情况,唐海洋建议,企业和劳动者都应该严格执行灾害天气背景下的停工停产停业等指令,尽量避免损失的发生。对于职工来讲,要明白实践中维权不易,要树立证据意识,如果遭遇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尤其是“单方交通事故”发生时,如怀疑不是自己主要责任,更应注意对现场环境取证,最好通过录像的方式保全现场状态,录像内容应尽量展示录制时间、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现场痕迹、人伤物损情况、附近是否有摄像头等信息,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不经常的通勤路线,需要尽早固定换线原因等证据,比如通勤路线堵车、树木倒伏、地陷、交通管制等,以便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有力依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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