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好处费“代持房产”,结果欠了“巨债”还没了公租房

南方工报 2025年10月29日

  本报讯 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政府为住房困难人群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进行租赁的保障性住房。因贪图好处费为他人“代持房产”,不仅让自己深陷多起数额较大的债务中,还失去了公租房保障资格。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住房困难户因代持房产

  被要求限期腾退公租房

  2017年,因住房困难,范某夫妇及其女儿叶某三人以家庭的名义共同申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顺利承租了一套公租房,租赁期限至2023年5月底。租赁期间,叶某为得到几万元好处费,与洛某签订了房屋代持协议,约定将洛某95.33平方米商品房过户登记至叶某名下,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仍归洛某所有。房屋代持协议签订后,叶某配合洛某办理了相关转移过户手续以及向银行申请贷款手续,该房屋于2020年11月12日登记在叶某名下。因洛某未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叶某陷入多起债务纠纷,叶某代持的房产后续亦被人民法院拍卖用于偿还债务,不足部分亦由叶某承担。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经日常排查发现了叶某名下登记的上述房产,于2023年2月向范某家庭作出《终止住房保障决定书》,决定取消范某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要求范某夫妇及其女儿叶某限期腾退公租房。范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不动产物权有法律效力

  法院裁决腾退合法有据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条件。本案中,范某夫妇及女儿叶某三人以家庭的名义共同申请并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叶某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之一。叶某在其家庭承租公租房期间,以本人名义在本市购买了建筑面积为95.33平方米的住房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虽然范某主张叶某属于代持房屋,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代持不是出自叶某自愿选择同意,且范某家庭亦未就相关情况主动予以变更申报。法院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即为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范某家庭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已达到31.78平方米,超过了《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中“低于15平方米”的规定,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取消范某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并要求其限期腾退公租房合法有据。故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范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省高院宣)

南方工报法治 07贪图好处费“代持房产”,结果欠了“巨债”还没了公租房 2025-10-29 2 2025年10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