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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2年12月,陈某在位于其居住小区内的健身房门店购买了48节私教课程,每节230元,总支付11040元,并签署《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协议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然而,仅仅过了半年,该健身房关门、教练离职,剩余38节课无法继续使用。健身房提出陈某可以前往其别的门店上课,陈某拒绝,提出要健身房退还剩余课程费用8740元。
2024年1月,陈某在与健身房协商的过程中得知,健身房已经更换老板。协商无果后,陈某将健身房诉至法院。
健身房认为,其原所属兴某公司已于2024年1月更换股东,公司名称亦改为张某公司。张某公司与健身房原所属兴某公司为两家不同企业,新股东对陈某的情况不了解。健身房认为,陈某未在有效期内使用剩余课程额度,应视为其放弃剩余私教课程,因此拒绝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服务合同纠纷。首先,关于责任主体。法院查明,课程费用的收款主体正是健身房更名前的兴某公司,且相关协议、收据上多次出现含公司名称的标识。结合新股东对健身房曾设有多家分店的知情情况,法院认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应为更名后的“张某公司”,其需承担原合同的义务。其次,关于是否构成违约。健身房主张陈某单方终止协议属违约。但法院认为,尽管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上课门店和教练,但根据生活常理,陈某选择小区内的门店,显然是基于地理位置便利的核心考量。在原门店关闭后,将课程转移至其他门店,已致使陈某的“期待利益”无法实现,健身房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陈某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综上,法院判决健身房向陈某退还课程费用874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判决后,该健身房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在健身、教育、美容等服务领域十分普遍,它在为消费者带来优惠的同时,也因“先付款、后消费”的模式而潜藏风险。对经营者而言,应恪守契约精神。若因经营调整影响服务履行,应主动与消费者善意沟通,协商公平的解决方案,切勿试图通过“更换马甲”等方式逃避责任。对消费者而言,在购买预付服务时,务必注意留存合同、付款凭证及一切沟通记录。一旦遇到经营者单方面变更核心服务内容(如地点、人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消费者有权拒绝替代方案并要求退还余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杨昊 佛山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