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证明解约通知所列劳动者违纪事由。法院怎样判?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3年11月,李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3年12月,A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在12个月内受到警告处罚4次、小过处罚1次、大过处罚1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自己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中三份《奖惩通知书》(2023年4月“小过”、2023年7月“警告”、2023年10月“警告”)上的“李某”签名系伪造,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在经过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诉讼中,李某对产生争议的“李某”签名,申请司法鉴定。2025年2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确认上述三份《奖惩通知书》中的签名字迹与李某样本签名字迹非同一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纪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员工手册》第七章第十二条规定,员工在12个月以内被处以小过处分累计两次以上,或记大过一次再次被处以警告处分以上,或四次以上警告处分者,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A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经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向李某进行了告知,可以作为A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通知书中所列的违纪事由应与实际情况基本一致。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时,应以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通知中载明的事由作为审查依据。若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解除通知中载明的事由属实,则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不能被采信,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六份《奖惩通知书》中的其中三份的签名经过司法鉴定确认并非李某本人所签,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三份《奖惩通知书》所记载的违纪事实依法不予采信,故本案仅能认定李某在12个月以内受到“警告”处分2次、“大过”处分1次,以上违纪事实尚未达到A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条件。A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所依据的违纪次数与认定事实不符,其单方解除行为缺乏事实基础和充分制度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综上,法院认定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其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法官提醒,一方面,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遵循民主程序,且规章制度制定后应通过有效方式告知员工,规章制度对员工方能适用。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对员工作出处罚时,应当收集并保存好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员工也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奖惩通知、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权。
(熊飞 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