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诉讼记录就有了求职“短板”?

南方工报 2026年03月24日

  新闻事件:应聘某食品公司的罗女士,突然接到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发来的不予录用通知,原来是被背景调查公司标为“黄灯”,究其原因,是因为她“有过诉讼记录”“曾经是被告”。原来,2018年,罗女士所住小区的业主跟物业有过纠纷,物业公司起诉了很多业主,罗女士也是其中之一。

  锐评

  河北工人报:拒绝录用有诉讼记录的职工,是对职工法定权益的侵犯。民事诉讼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可协议放弃。而同样,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诉讼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也就是说,职工打劳动官司是法定权益。特别是2025年8月1日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这一规定被称为“带薪打官司”。用人单位辞退或者拒绝录用有诉讼记录的职工,直接或者变相侵害了职工正当的劳动救济权利。

  拒绝录用有诉讼记录的职工,超越了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的合法合理范围,侵犯了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损害了国家依法保障的就业公平。依据就业促进法,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自主用人权的前提是“依法”享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背景调查公司等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超范围处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个别或极少数的求职者,如果实施过滥用诉讼权利或劳动仲裁诉讼权利,或者实施过劳动“碰瓷”行为的,用人单位也有权依法不予录用,但是决不能以偏概全、违法拒绝录用有过正当诉讼记录的职工。

  回响

  *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是,开展背景调查应确保流程标准、渠道合规,遵循私权侵入最小化、必要性、非歧视原则。

  李*:法律要求劳动者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这些信息是否真的“如实”,企业核实后才能知道。所谓“背景调查”更多的是“核实劳动者提供信息的真伪”。

  *都**:只看官司标签偏颇,容易放大歧视风险。背调该看案情真相,别一刀切误伤维权者啊。企业这么筛选,公平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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