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简晓莉 汤家丽 吕明洲)网络流量时代,部分经营者盗用他人的艺名、网名蹭热度,这条“捷径”真的走得通吗?法律对此如何界定?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
原告韦某妤是化妆品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络经营者,其艺名“韦雪”经长期使用与推广,积累大量粉丝与商业影响力,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身份标识。
被告韦某公司同为化妆品经营者,在明知“韦雪”已系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名称的情况下,仍将“韦雪”直接使用在企业字号中,并在其经营网店的在售商品链接名称中大量使用“韦雪推荐”“韦雪同款”等字样,同时搭配使用韦雪的头像,使得消费者误认为韦某公司销售的产品与“韦雪”存在代言、合作、授权等关联关系。韦某妤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韦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韦某妤有一定影响艺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雪”作为韦某妤在网络空间的身份标识,在其长期、持续使用、推广、运营中,积累了一定的受众基础和商业价值,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依法应予保护。
韦某妤与韦某公司属同业竞争者,韦某妤使用“韦雪”艺名的时间早于韦某公司的成立时间及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时间。
在此情况下,韦某公司在企业字号、店铺名称、商品链接名称中均使用了“韦雪”字样,同时还在商品图片中使用了韦某妤本人的照片,主观攀附故意明显,客观上极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因此,韦某公司在企业字号、店铺名称、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韦某妤有一定影响艺名“韦雪”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令韦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韦雪”艺名及企业字号,并赔偿韦某妤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0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