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话4分钟、离座9分钟构成“严重违纪”?

南方工报 2026年06月16日

  新闻事件:迟开电脑8分钟、和同事说话4分钟、离座9分钟……江苏南京一企业以这些“碎片化行为”为据,认定员工“严重违纪”,突然将其解雇,并要求一小时内办完离职手续。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公司仅凭监控片段“突袭式”开除员工,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赔偿金10.8万元。

  锐评

  中工网:复盘这一案件,企业的管理方式尽显简单粗暴与冷漠。企业提供的监控证据中,员工离开座位、和同事说话、电脑黑屏等行为的时间,都在几分钟、十几分钟左右,频次上也很正常,如果这些行为都算“摸鱼违纪”的话,我们倒是很想问问——该公司“不摸鱼”的员工应该什么样?不上厕所、不交流、不离开座位、电脑屏幕一直亮着并且目不斜视?这恐怕有点“反人性”。退一步说,如果企业认为员工的行为有不妥之处,完全可以提醒、沟通、核实情况,再做定论,无论如何不能搞“突袭式”开除。这种无视法律和程序的任性辞退,本质上是在滥用管理权、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智能监控可以作为规范办公秩序、提升工作效率的辅助工具,但绝不能成为罗织“罪名”、随意裁员的工具。一来,员工的哪些行为属于违纪,企业应该在自己的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并且制定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要让所有员工知道;二来,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遵循怎样的程序,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遵守。把正常的事视为反常、对员工吹毛求疵,这样的企业,劳动关系很难和谐,未来的发展也让人担忧。

  法院的判决是纠偏,更是警示。用工管理不是机械的工位禁锢,劳动者应当享有正常的休息时间。司法审判就是要向一些职场管理乱象亮出“法治之剑”,及时刹住一些企业随意“拿捏”、辞退、苛责苛待员工的歪风,让更多企业看到,敬畏法律、尊重善待员工才是正途。

  回响

  木*:用人单位将管理异化为对员工的“盯梢”,将“严重违纪”当作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万能理由”,不仅会寒了员工的心,也会让企业的凝聚力大打折扣。

  *德:依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内部规章,但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理,认定“严重违纪”更要有明确标准与事实支撑。该公司将无伤大雅的日常行为上升至重大过错,明显违背比例原则。

  *宇:员工就算一直坐在工位上,心思也可能不在此处;反过来说,员工短暂离开工位,也不能等同于消极怠工。员工为了避免被误解,只能装出“时刻在线”的样子;管理者得到了表面上的服从,却得不到员工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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