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何先生于2009年9月入职佛山某陶瓷公司。2020年8月,该公司结合陶瓷行业生产特点,制定并实施《员工手册》,其中明确规定:因行业生产规律,未能休完当年带薪年休假的职工,由公司统一安排在次年春节期间进行调休或补休。
2022年1月7日,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布春节放假通知,安排放假时间为2022年1月22日至2月14日。何先生认为公司未安排其休2021年度年休假,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仲裁裁决未支持其诉求,何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佛山三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时,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佛山某陶瓷公司基于陶瓷行业春节前后业务量骤减的实际生产规律,通过《员工手册》明确将职工未休年休假安排在次年春节假期前后补休,该规定具有合理性,且已履行民主程序并向职工公示宣讲。
该公司2022年春节放假天数超过国家法定春节假期与何先生应休年休假天数之和,故法院认定公司已安排何先生在2022年春节放假期间休完2021年度的年休假,对何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工会提醒】
佛山工会提醒,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而用人单位在法律框架内统筹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将年休假与春节假期合并安排,并非侵害职工的休息权,反而既能契合行业生产淡旺季规律,又能结合假期特点,让职工获得连续的休息时间、提升休假质量。
佛山工会建议用人单位,摒弃“一刀切”的年休假管理模式,在保障职工休息权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合法地统筹年休假。这样既能降低用工成本、适配生产节奏,又能减少劳资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