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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邓玉廷)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但是一些利欲熏心的商家为了赚钱铤而走险,罔顾消费者健康,不惜在食品中违规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处理。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布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关案例,提醒商家守法行商。
案例1
凉茶铺店主卖“加料”凉茶
被告人黎某原系东莞市沙田某某凉茶店经营者。2024年,黎某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将含有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的药粉添加入销售的凉茶中。2024年3月11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田分局依法对沙田某某凉茶店进行检查,对销售的6款凉茶进行抽检,并从现场起获可疑白色粉末一包。经检测,上述抽检的凉茶中,部分检测出含有对乙酰氨基酚、氯苯那敏、布洛芬等成分,现场起获的粉末中含有对乙酰氨基酚和布洛芬成分。2024年9月5日,民警将黎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黎某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黎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的危险,回归社会服刑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2
市场摊主用硼砂清洗猪肉后销售
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蔡某在其经营的东莞市厚街镇某市场摊位内,为了保鲜而长期购买硼砂,用于清洗猪肉,再进行销售。2023年2月1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摊位的冰箱里缴获冻猪肉(经检测,该冻猪肉的硼酸含量为529mg/kg),并在蔡某住处厚街镇下汴社区空中花园某房间内缴获硼砂7.5包(每包500克)。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法院认定蔡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蔡某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经办法官表示,“保鲜”不能突破安全底线,硼砂系《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对人体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具有蓄积性毒性,长期摄入可致器官损伤。肉类经营者应当建立冷链保存、临期预警等合规制度,切莫以牺牲消费者健康为代价追求短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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