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下班后参加团建活动,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A: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依法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下班后属于休息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强制员工在下班后参加团建活动,涉嫌侵犯员工休息权。
另外,若参加团建活动不属于员工的工作职责范围,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也未就参加团建活动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则员工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团建活动,公司应当尊重其意愿。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有相关规定,也不应一概而论,应具体分析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一般可以从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是否免除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方面进行分析。
Q:下班后被强制要求参加团建活动,算加班吗?
A:如果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员工下班后参加团建活动,并将参加情况作为员工考核的参考因素,那么,此类团建活动可被认定为公司变相强迫员工加班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加班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规定,员工下班后被强制要求参加团建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Q:员工参加团建活动受伤,属于工伤吗?
A:《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团建活动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员工按照用人单位安排参加团建活动,属于因工外出。同时,如果员工在团建活动中受伤并非其违反用人单位安排所致,而是正常参加团建活动导致,则其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
Q:用人单位以员工不参加团建活动为由开除员工,合法吗?
A:若员工的本职工作并非负责公司团建活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也未就参加团建活动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则员工有权选择是否参加下班后的团建活动,公司应当尊重员工的选择。若公司以员工拒绝参加公司的团建活动认定员工不服从单位安排或者不能胜任工作,从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