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曾洁赟 刘凯欣)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司法保障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典型案例,包括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能否未经业主大会决议上调物业费、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可否减免物业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
今年1—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2万件,同比下降14.83%;调解撤诉1.08万件,调解撤诉率同比提升2.81个百分点;成功诉前调解纠纷2.46万件,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1
服务存在严重瑕疵
应酌情减免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为温某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温某称某物业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存在漏洞导致其家中财产被盗,其至今未收到刑事案件退赔款项,故而拒交物业服务费。某物业公司遂起诉要求温某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标准支付欠付的物业费。经查明,案涉小区存在盗窃频繁发生的情形,仅罪犯简某、李某就于一个月内在案涉小区连续作案三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来看,小区存在盗窃频繁发生的情形,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未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小区安全保卫工作存在严重瑕疵,影响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某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某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温某被盗窃而产生财产损失的后果,一审酌定将温某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予以下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
未经业主大会决议
上调物业费无效
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住宅管理费为1.75元/月·平方米,数年后又签订第二份《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住宅管理费按1.80元/月·平方米价格收取。业主陈某对此有异议,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某物业公司遂起诉陈某,请求判令陈某按照1.80元/月·平方米价格支付物业费。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小区早已建成出售并交付业主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变更属于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未经业主投票通过的提价约定对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自行签订的第二份《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上调物业管理费为1.80元/月·平方米,未经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陈某按照1.75元/月·平方米价格支付物业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依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案例3
房屋未符合交付条件的
不得计收物业费
2019年6月30日,某开发商与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刘某购买某开发商的预售房屋,案涉房屋的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测绘报告。商品房建成后,某开发商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但刘某未实际收楼亦未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起诉刘某,要求刘某支付欠付的物业服务费2479.2元及逾期违约金527.74元。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测绘报告。本案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某物业公司提供的房屋交付通知不足以证明房屋已实际交付,某物业公司亦无法举证证明刘某以业主身份实际接受了其提供的物业服务,或其与刘某之间存在其他直接利害关系,某物业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遂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