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进一步完善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

南方工报 2025年04月02日 全媒体记者黄细英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细英)近日,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在广东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的,可在广东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同时,最后参保地在广东,但在广东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港澳台居民,也可自愿选择在广东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意见》明确,在广东工作的港澳台居民,于2005年10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后与广东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年限的,可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等规定进行补缴。

  《意见》规定,在广东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按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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