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又是一年清明时。缅怀逝者、祭拜祖先是清明节的传统习俗,然而每年因祭祀烧纸引发火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不,韶关一男子卢某就因为祭祀烧纸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刑。
2024年3月,临近清明,卢某与黄某来到韶关市始兴县乡镇山场扫墓,其间,卢某在明知野外不能用火的情况下,仍使用打火机点燃了蜡烛、线香和燃放了鞭炮,并在未熄灭蜡烛、线香火焰的情况下就离开,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调查认定,此次森林火灾是由扫墓祭祀用火引发的,过火林地面积为1476亩,火烧林木株数15609株。经价格认定,此次森林火灾烧毁的杉木、松木、桉树等林木的价值为人民币89.3万元。同年3月26日,卢某主动投案。案发后,卢某积极赔偿此次森林火灾所造成他人财产的经济损失共计31.88万元,并取得谅解。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在森林特别防护期,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办法官提醒,失火罪是指因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广大群众在缅怀先人的同时更要文明祭祀,注意防范火灾隐患,莫使烟火扰“清明”。(谢素芬 卢志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