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国法律对枪支的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等行为有着严格且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触碰这一法律红线。然而,仍有部分人因缺乏法律意识以身试法,最终面临法律的严惩。近日,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男子自学造枪支被判刑的案例。
2023年8月,宁某在网上购物平台浏览时,被一些射钉枪及相关零部件所吸引。出于对射击娱乐的好奇,他开始陆续购买射钉枪及无缝钢管、紧固器、U形槽、把手等零部件,将射钉枪改装成枪支,用于个人射击娱乐。
2024年4月,宁某回老家时,考虑到携带改装枪支多有不便,便将其存放于姐夫家中。同年7月,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在宁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射钉弹399发、无缝钢管一根。随后,公安机关又在宁某姐夫的住宅处缴获了上述改装的射钉枪及相关配件一批。经鉴定,该改装过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极大的危险性。
惠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在庭审过程中,鉴于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宁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判决已生效。
(惠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