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邓玉廷)在短视频平台上片面强调他人产品的劣势,继而抬高自身产品的优势,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连发小视频恶意“差评”同行
原告广东某公司是一家研发、销售净水设备的企业,曾连续四年被评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被告苏州某公司是经销净水设备的公司。2023年8月至10月,被告在某大型短视频平台先后发布三则视频,第一则视频使用了与原告公司名称相近似的词语来暗指原告,称该品牌的净水器漏水问题没有解决,继而推荐另一品牌的净水器;第二则视频转发一段维修净水机时设备漏水的片段,并称该净水机“严重差评,没有美国喷壶喷得远”,对于评论区中反馈是原告品牌产品的内容未作删除或澄清;在某短视频平台对前两则视频进行下架处理后,又发布第三则视频,称原告“设计上有缺陷,批量漏水”“你们小公司、小作坊,一旦召回,就倒闭了”“别人上了你的套,你不给人家退货、换货”。故原告主张被告发布前述三则视频存在商业诋毁、恶意竞争等明显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认为,被告从未发布标注有原告品牌的不良视频,原告提交的视频仅通过评论区客户差评评论就起诉,纯属恶意曲解。终端用户及经销商在被告的视频评论区发表的非正常言论,也与被告无关。
损害他人商品信誉被判赔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第一则视频使用了与原告公司名称相近似的词语来暗指原告,在第二则、第三则视频内虽然没有具体标注原告的品牌名称或代号,但三个视频评论中区中用户均集中反馈是原告的品牌,且被告作为视频发布者没有对评论进行删除或澄清,因此,足以认定本案三个视频所指向的特定对象为原告。案涉三个视频所发布的信息易使相关公众对原告及其产品产生误认,有损原告的企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法院遂判决被告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内连续三十日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