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行至公司楼下摔伤算工伤吗?

南方工报 2025年07月15日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林彦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林彦)员工抵达办公地点楼下却因斜坡湿滑而摔伤,这算“上班途中”还是在“工作场所内”?能否认定为工伤?日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了这起案件的审理详情。

  某公司向属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述称李某某系其员工,办公地点位于某大厦3楼,2022年11月6日9时左右上班途中,李某某在大厦后门外左侧斜坡下行时因地上湿滑导致跌倒受伤,故请求确认李某某受伤为工伤。后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某上班途中摔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李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符合该款条件认定为工伤的,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三个条件。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李某某摔倒的时间、地点不持异议,对步行摔倒及摔倒的时间、地点是否符合前述三个条件存在争议。

  首先,李某某日常上班时间为9时至18时,其当日系为前往工作场所上班,9时左右行至大厦楼下时摔倒受伤,满足工作时间前后的要素。其次,李某某摔倒处的斜坡系进入该大厦的通道,区人社局未调查核实该斜坡通道是否属于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即认定李某某系上班途中摔倒受伤,事实依据不足。最后,李某某已经步行至大厦所在区域,从事工作的目的性已非常明显,此时步行前往工作岗位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案经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区人社局对某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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