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后毁约,被判赔3万元

南方工报 2025年07月15日 全媒体记者王艳

  【案件回放】

  2022年11月,小余通过东莞市教育局校招应聘东莞某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岗位,体检当天被要求当场签署《就业协议》。4天后,小余以“个人原因”提交《放弃说明书》,随后入职深圳某学校,月薪达万元。

  校方指出,公办学校招聘流程严格且周期长,一旦毕业生违约,岗位空缺可能长达一年,学校需要通过增加其他教师的工作量、申请补贴等方式填补空缺,隐性成本难以估量。更让校方感到无奈的是,近几年有应聘者频频毁约,以2022年为例,该校招聘了10名特殊教育教师,其中就有4人毁约,毁约率高达40%,严重影响教学安排。

  小余辩称,签约存在程序瑕疵,未提前告知需体检当天签署协议,学校突然在医院大厅要求立即签字,连协议内容都没详细说明。小余还认为,3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而且该协议没有毕业院校签名盖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对于小余的质疑,校方表示3万元违约金是东莞教育部门统一标准,包含各类招聘成本。招聘时,学校已经公布招聘流程,并明确说明了协议的权利与义务,违约金“叁万元”用加黑加粗字体强调。协议还有小余亲手书写的声明,表示“对本合同条款完全理解并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合法有效。

  另外,小余提出自己并非无故违约,而是需要“照顾患病祖父母”。但校方指出小余最终入职深圳某学校,而不是在老家工作,所谓“正当理由”经不起推敲,本质仍是“薪资驱动”下的违约。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校方诉求,认定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判令小余支付学校违约金3万元。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和小余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释法】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周敬棠表示,本案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属于预约合同性质,不能以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因此协议中可以设定违约金条款。《就业协议》的违约金条款虽然是格式条款,但学校对该条款中的违约金数额以加粗加黑字体打印进行提示,小余也再次手写确认违约条款内容,因此其对该条款应该有清晰的认知和理解。此外,条款约定小余是在无故违约终止协议的情形下,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内容,故该条款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小余主张学校利用优势地位胁迫其签署违约金条款,但对此并未举证证明,在招聘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学校享有招聘权,小余也享有择业权,不足以认定学校是胁迫小余签署违约金条款。综上,法院认为《就业协议》的违约金条款应属有效。

  违约金约定金额是否过高?法官表示,首先,案涉招聘活动是由市教育局组织,历时两个月以上,因此学校主张其持续数月将人力物力投入此次招聘工作具有合理性,且小余放弃岗位后学校必然增加成本进行对应的调整和补救。其次,违约金兼具补偿损失功能和担保履约功能,而担保功能体现在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本案中,小余放弃案涉应聘岗位后入职到深圳市一所公办学校并获得了更高的薪酬待遇,违约过错较为明显,参考小余目前薪酬待遇情况案涉违约金数额并未超出其承受的合理范围。所以,法院最终支持小余应按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3万元。

  法官提醒,诚信是维系社会运行的道德基石。就业协议是确定建立劳动关系意向的预约合同,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聘者与招聘单位均需谨慎考虑自身履约能力后再决定是否与对方签订就业协议,若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又无故悔约,则将面临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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