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患癌,保险公司以免责为由拒赔

法院:保险公司未提示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能援引免责条款拒赔
南方工报 2025年07月16日 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钟晓丹 魏碧湖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钟晓丹 魏碧湖)投保重疾险后患癌,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投保人未告知一年内曾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保额超过50万元的重疾险。投保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这宗保险纠纷案进行了判决。

  投保重疾险后保险公司拒赔

  2023年5月,30岁出头的小周在某网络支付平台上投保了一款一年期的重疾险,保障范围包括“10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20种轻度疾病保险金”9万,保费423元一次缴清。

  2023年11月,小周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被确诊为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小周随即进行手术,并产生了医疗费用共计2.29万余元。

  2023年12月25日,出院后的小周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却以小周隐瞒了其在一年内曾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保额超过50万元的重疾险,不符合投保条件为由拒绝理赔,并于2024年1月29日向小周出具了《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

  小周认为,其投保时并未故意隐瞒相关情况,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于法不合,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9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在涉案重疾险的线上投保中设置了“告知询问事项”并加黑加粗,投保人需满足“告知询问事项”里所有事项均为“否”的前提下,才符合涉案重疾保险合同的承保条件。但小周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最近一年是否已在其他保险公司申请累计重大疾病保险保额达50万元以上”等问题点击确认“无”,事后核查才发现小周此前已在其他公司购买过重疾险且保险保额超过50万元。因小周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故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被判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受理小周理赔申请35天后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解除期。另外,保险公司的投保页面对“如实告知”询问问题设置不合理,且未对免责条款合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根据投保回溯视频,小周网络投保的整个过程仅用时3分10秒,并用了25秒快速完成浏览“免责说明-责任免除”内容。而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既未进行加粗加黑,也没有设置最短阅读时长,难以保证投保人已经有效、实质性地阅读了该些条款。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通过其他方式向小周提示和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故保险公司不能援引免责条款拒绝理赔。

  此外,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涉保单保障责任条款约定:“初次确诊重大疾病-轻度疾病后,赔付100%重大疾病-轻度疾病保险金,同时重大疾病-轻度疾病责任终止”,小周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义务,支付保险赔偿金9万元。即便小周确有在其他保险公司的投保记录,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向小周支付保险赔偿金9万元。一审判决后,小周和保险公司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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