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期间考勤打卡失败竟被当成“自动离职”

南方工报 2025年07月22日

   【案情回放】

  2018年4月初,王某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23年1月,王某的领导李某以王某业绩不合格为由,要求王某主动离职,表示公司将不给予经济补偿。王某对此表示拒绝。

  2023年2月27日,A公司向王某发出工作安排通知,要求王某自次日起在办事处办公,学习产品知识,需按照要求打卡、上传学习照片(每隔一小时上传),并每日提交1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同时在工作群中要求王某共享位置。王某随后回函拒绝不合理工作安排,并在工作群中多次质疑该学习安排不合理,要求明确学习内容、授课老师、学习计划及时间安排。A公司均未回复,仅反复要求王某执行工作安排。

  同年3月1日,王某前往办事处,并在工作群内表示无法打卡。3月6日、8日,A公司向王某发出警告通知,认为王某未执行公司安排。3月10日,A公司向王某发出离职通知,载明王某如未在3月13日前执行公司安排,将视其为自动离职。

  后A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

  该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应当合理、正当。本案中,对于王某数次要求告知培训相关事项,A公司均未作出具体回复和安排,仅重复前述要求。A公司的行为不能合理地解释其安排王某进行此次培训的动机、对于提升王某的职业技能有何帮助。A公司要求王某在培训期间,每隔一小时上传学习照片,与该公司销售人员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汇报行程的要求差别较大,显然过于苛刻。

  结合A公司的管理人员在2023年1月即要求王某自行离职、双方未能就此协商一致的事实,足以看出A公司要求王某接受此次培训的目的并非为了提高王某的职业技能,对培训的安排和要求亦不合理,超出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和管理范畴,属于滥用劳动管理权。同时,王某提交证据显示A公司已取消王某的打卡权限,经王某多次反映仍未恢复,A公司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因此,A公司以王某未于2023年3月13日到办事处报到为由,通知王某按其自动离职处理的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是其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表现。用人单位虽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有权根据需要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必要、合理的培训,但同时要求在培训前,需和劳动者进行协商,明确学习内容、授课老师、学习计划及时间安排,尊重和保护劳动者权益。

  法官提醒,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滥用劳动管理权,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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