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州一名职工陈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在退休时遭遇单位不公正对待,原本获批的弹性延迟退休申请,最终却只能按正常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从单位同意弹性延迟退休到岗位借调,再到一纸警告最终“被自愿”退休,陈女士的经历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企业与职工在实施“弹性延迟退休”过程中遇到的梗阻。
记者检索发现,《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以下简称《延迟退休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不少企业和劳动者因对新政理解不到位或执行过程不规范而产生纠纷,给劳资双方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在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背景下,劳资双方就弹性延迟退休协商容易产生哪些纠纷?劳动者如何握紧延迟退休的选择权?企业又如何把握是否同意职工延迟退休的合规边界?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案例1
延退“弹性”变“刚性”,劳动权益“被缩水”?
今年50岁的陈女士于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2月起进入现单位工作至今。按《延迟退休办法》规定,1975年4月出生的陈女士,新的法定退休时间应为2025年6月,较新政实施之前延迟2个月退休。由于家庭经济压力大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陈女士想凑足30年工龄,以获得更好退休待遇,遂于2025年1月6日主动向单位递交了手写的《延迟退休申请》,要求再延后一年半至2026年12月退休,同时填报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
陈女士称,2024年11月起,由于长期伏案工作,她感觉身体状况欠佳,出现颈椎劳损、手麻、视力模糊等不适症状。“当时没往坏处想,觉得换个轻松的岗位,也就是不用一直伏案工作的岗位,休息调整下就会好,但多次向单位申请调岗未果。”2025年7月,单位决定借调陈女士到同样需要伏案的岗位支援。因颈椎疼痛问题加重,陈女士拒绝了借调安排,随即收到单位的书面警告。她认为,单位此举意在变相逼迫其放弃申请延迟退休。今年7月初,她无奈递交《正常办理退休申请》,以身体不适为由,提出按50岁正常延迟退休。记者了解到,7月24日,单位为陈女士办理好退休手续,正式退休日期为7月31日。之后,陈女士坚称因此劳动权益受损,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说法: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海洋认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就弹性延迟退休的协商,其实是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关于陈女士的案例,倘若双方均已签署《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通过单位审批后盖章,到人社部门备案,可以视为双方协商并达成了一致。如果双方没有文书确认,但是实际已经开始履行弹性延迟退休的,也可视为达成了一致。陈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亲笔书写并签字《正常办理退休申请》,且已顺利办完退休手续,除非能举证受到胁迫、欺诈,否则难以撤销。
案例2
按“老政策”一刀切,企业能否强制职工退休?
在延迟退休新政下,同样认为劳动权益受损的不止是陈女士。今年8月6日,江苏某制造业企业因要求年满50岁女员工退休引发争议。公司下发通知,以“国家退休政策”为由,要求女性职工在50岁生日当天“主动提交退休申请”,否则将以“劳动合同终止”为由强制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刘某表示:“受行业下行影响,我们需要优化人力成本结构。部分老员工技能老化,难以适应数字化转型。”但当被问及是否已与员工协商一致时,刘某辩称“这是企业自主经营权”,拒绝进一步回应。据悉,该企业已有17名女员工联名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部分员工已委托律师准备维权。
说法:有劳动法专家指出,该公司行为存在无视延迟退休新政,以“老政策”为由强制退休的违法风险。同时,根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提前或延迟退休,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而企业应加强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建立岗位动态评估机制,规范延迟退休审批流程。
案例3
双方协商不一致,劳动者只能“被退休”?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显示,今年9月2日,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化验员诉企业拒批延迟退休”案——50岁女工程师焉某请求弹性延迟退休至2028年被驳回,法院认定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焉某1994年进入阜新某公司,拥有专业资格证,自称“身体棒、单位缺人”。今年1月,弹性退休新政落地,她即提交延迟三年退休申请。公司以“超员”为由拒绝,并于8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焉某认为企业未与其协商,违背“自愿、弹性”原则,先后提起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二审法院认为:延迟退休须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专题会议已明确不同意,属行使经营自主权;焉某虽愿意继续服务,但无法强制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据此,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焉某全部诉请。
说法:唐海洋表示,面对职工主动发起的弹性延迟退休申请,单位也有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决定是否继续留用的用工自主权。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如果就延迟退休、变更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劳动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法律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在达成延迟退休协议前后,任何一方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都要进行协商,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法律不予保护。
律师建议
职工与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单位与职工如何就弹性延迟退休“协商一致”?单位又能否拒绝留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唐海洋称,从立法技术上看,《延迟退休办法》提及的“所在单位”在前,可以认为协商的发起方一般是用人单位,职工虽然也有发起协商的权利,但是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弹性延迟退休。“也就是说,在职工达到新政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能够继续实现弹性延迟退休,职工有申请权、企业有自主权,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但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唐海洋说。
以书面形式固定协商结果
在新旧退休政策过渡时期,为减少争议,唐海洋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旦就弹性延迟退休协商一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固定。人社部门提供有示范文本的,可作参考。“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不是自愿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签署相关文件。如果在工作中遇到身体不适的情况要及时到医院接受治疗,并留下诊断凭证,以备调岗或维权之用。”
记者手记
退休年龄“法定”和“原法定”要厘清
在上述案例中,按照延迟退休新规,陈女士及江苏某制造企业女员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是50周岁整,而是根据新规中的要求进行相应延迟。如根据“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出生于1975年4月的陈女士的法定退休年龄即为50周岁2个月,这一点不存在弹性,即单位必须执行。而在此法定退休年龄期满后,还可以有不超过3年的延退时间。这是弹性的、需要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备案才能实现。记者调查发现,对于其中“新意”,为数不少的企业和职工尚未厘清头绪。延迟退休是新政,也是大政,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做好普法工作,针对执行层面可能的争议,提前做好研判和解释工作,非常必要。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三条: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