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方宣布员工“自动辞职”,合法吗?

南方工报 2025年11月14日 全媒体记者黄细英 通讯员霍嘉琪

  ■资料配图

  【案情回放】

  佛山市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汽修公司”)与职工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6月27日起,王先生在该公司从事汽车维修相关工作。汽修公司股东曾邀请其入股成为股东之一,后来双方因入股退股事宜产生分歧。

  2022年10月23日,汽修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分别向王先生发微信通知,要求其于10月29日前确认“担任汽修公司股东/职工/辞职”,逾期则按“自动辞职”处理,王先生未回复。

  2022年10月31日,汽修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微信工作群发布《辞职确认书》《职工离职声明》,同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上述内容,对外公布王先生已“自动辞职”,并将其移出公司工作群。而后,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院判决】

  该案经劳动仲裁裁决、法院一审审理,法院结合双方举证,包括微信/短信记录、辞职确认书、社保缴费证明、工资单等,及查明事实,对关于解除行为性质认定:汽修公司单方要求职工限期选择“股东/职工/辞职”,否则按“自动辞职”处理,该要求无证据证明是经职工同意,属于单方强加义务,故其以职工未回复为由,主张该职工“自动辞职”,系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认定汽修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作出判决:汽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5817.21元。

  【工会提醒】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企业单方解除时,职工可要求出具书面解除通知,记录通知方式(如工作群、邮件、短信)及内容;对“自动辞职”“旷工开除”等解除决定产生异议的,应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程序维权,注意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符合法定条件(如:依据规章制度合法解除的,需满足“制度民主制定、公示告知、违规事实明确”等条件),不能以“限期选择”“单方通知”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或在劳动者维权后编造解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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