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多次违规被书面警告,可以辞退吗?

南方工报 2025年12月02日 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魏诗琴

  【案情回放】

  原告肖某(化名)于2022年2月入职被告某物业公司担任物业管理员一职,签订了三年的《职工劳动合同》。在肖某入职当天,物业公司明确告知其公司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肖某在《员工手册签收单》《物管员岗位职责》《承诺书》等文件签名确认。后因肖某存在“私自放行装修材料进场”“在岗期间嬉笑打闹被业主投诉”“在岗期间携带犬只给业主造成惊吓并遭到投诉”等行为,物业公司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先后向肖某发出3份《员工违规处罚通知书》进行书面警告,并称“如再次发生此类违纪行为,将予以辞退处理”。2024年3月,物业公司向肖某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为此,肖某提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韶关南雄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向肖某支付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13114.72元、误工费3278.68元、精神损失赔偿金5000元等。

  【法院判决】

  南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与从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该案中,原告已签名确认知晓《员工手册》《物管员岗位职责》的内容,并承诺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履行自己工作职责,被告可对原告进行用工管理。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监控视频、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确实存在违反《员工手册》《物管员岗位职责》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被告发出《员工违规处罚通知书》且依据《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累计达到3次被书面警告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被告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南雄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肖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劳动关系是利益与责任的交织体。劳动者需理解用人单位制度约束的正当性,遵守劳动纪律。用人单位需通过合法、明确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实施管理权时,必须坚持程序正当、依据充分的原则。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秉持诚信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行事,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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