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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谭女士于2021年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销售跟单岗位。2022年,谭女士确认怀孕。在2022年5月至9月期间,谭女士因孕期保健需要,多次向公司提交产检请假申请,但该公司均未予以批准。
谭女士为保障自身及胎儿健康,按医嘱如期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某食品公司却以产检占用上班时间为由,将谭女士的产检期间认定为旷工。2022年9月,某食品公司向谭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谭女士多次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谭女士的劳动合同。
谭女士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相关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本案中,某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多次拒绝批准正当的产检请假申请,且将产检时间认定为旷工,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某食品公司以不存在的“旷工”事由解除与谭女士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综上,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向谭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赔偿其“三期”相关损失。
【工会提醒】
佛山工会提醒,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产检计入劳动时间是明确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应予以尊重和保障,不得变相限制或剥夺。若遇到用人单位将正当产检认定为旷工、克扣工资或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建议女职工首先妥善保留产检记录、请假申请凭证、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优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争取通过友好协商化解争议;若协商无果,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咨询求助,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护自身“三期”权益。
用人单位可主动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了解孕期女职工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的法律要求,在考勤管理中充分尊重女职工的法定权益。
若违反相关规定解除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相应法律责任,建议通过合规化用工管理,提前防范潜在用工风险,兼顾企业发展与职工权益保障,共同构建生育友好、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