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工人在施工时受伤,业主应否担责?

南方工报 2025年12月24日 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陈凌宇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陈凌宇)家装工程中,定作人将部分工作交由承揽人完成,若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定作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对定作人与承揽人安全责任作出了清晰认定。

  工人为业主拆除阳台时摔伤

  2023年4月,李某经老乡介绍,在某小区进行阳台拆除作业。业主夏某未就施工方式、人员安排等事项作出具体指示,亦未提供施工工具。施工过程中,因阳台未设护栏,李某在抽拉阳台底部钢网时用力过大,致钢网脱落。李某不慎从二楼阳台跌落受伤。

  事发后,李某委托某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损伤情形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伤残标准。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夏某承担侵权责任。

  夏某辩称,李某作为施工人员,在未设置栏杆的阳台作业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亦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定作人承担40%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在拆除案涉房屋阳台地面时,自二楼阳台跌至一楼受伤,该事实有双方陈述、病历资料等证据为证,应予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夏某未对李某具体施工方式、人员安排等作出指示,亦未提供施工工具,可见夏某无需对李某的工作进行管理,双方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应认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

  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在拉钢网过程中用力过大致钢网脱落而跌落受伤,其作为施工人员,既无相应施工资质,又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及采取充分安全防护措施,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夏某作为定作人,选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承接工程,未在二楼阳台设置必要防护措施,亦未提供安全作业条件或履行提示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及注意义务等因素,法院酌定李某自担60%责任,夏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夏某赔偿李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抚慰金等共计65662.82元。双方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定作人应选任有资质的承揽人

  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负有审慎选任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承揽人的义务,一旦发生损害,应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法官提醒,定作人应加强对承揽作业的监督与管理,在选任承揽人时,应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查验其是否配备与作业风险相匹配的安全防护设备;施工过程中,应履行现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揽人作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同时,承揽人也应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切不可因追求效率而忽视操作安全,更不能违章作业、冒险施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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