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钟州琼)因挪车发生争执,本可以冷静沟通解决问题,却要用故意撞击他人车辆的方式泄愤,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近日,韶关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3年11月下旬的一个凌晨,被告人黄某(化名)将其小轿车停在某路口的斜坡处,被害人邓某(化名)驾驶车行至该处时,认为该小轿车挡住路口,导致其无法驶入村里,随即联系110叫车主挪车。黄某到现场后与邓某发生口角,黄某为泄愤驾驶小轿车三次撞击邓某的车辆,致邓某的车辆受损。经价格认定,邓某的车辆损失价格为53914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冲动是魔鬼,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如果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三思而后行,选择合法、理性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切勿让一时的情绪宣泄给自己带来终身的遗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