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驾校学员取得驾考资格前,需完成一定学时的培训,个别不法分子瞄准学员想快速拿证的心理,利用“跑马机”开起了“外挂”,为学员虚构学时,并以此牟利。近期,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
【案情回放】
据悉,陈某是某驾校教练,聂某是他以前的同事。2023年,陈某获悉驾考培训可以进行学时造假并从中获利,于是分多次在网上购置了笔记本电脑、视频机剪切盒子(跑马机)、GPS干扰器等设备,并通过其驾校教练的身份取得了多个驾培计时器终端,用于学时造假,组装验证学时造假成功后,陈某便开始联系需要造假学时的驾校教练和学员并收取费用;同年5月开始,陈某雇请被告人聂某负责帮其操作设备进行学时造假,与此同时,陈某将上述设备搬到聂某的住处,二人利用以上设备为驾校学员造假学时,并收取每人80元至150元不等的费用。经查实,陈某收取他人代刷学时费用超6万元,收取他人购买代刷学时设备费用共计1.7万元,支付聂某代刷学时报酬共计1.86万元。另查明,案发后,陈某、聂某均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
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聂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其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属初犯,陈某具有立功情节及聂某是从犯的量刑情节,鉴于陈某、聂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法官指出,驾考培训是衡量学员驾驶技能培训效果的重要标准,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驾校教练伪造学时的行为看似“省时省力”,实则违背了职业操守,埋下了交通安全隐患,也触碰了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谢素芬 朱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