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连续半年没卖出一套厂房,培训后也没改善,你被解雇了!”2024年11月,入职3年的招商专员郑某,突然收到了鹤山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本以为是自己业绩不达标理亏,可郑某越想越不服:“整个销售团队9个人,半年总共才卖了5套,凭什么只辞退我?”
带着疑问,郑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诉求,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将郑某诉至鹤山市人民法院,坚称“辞退无过错,无需赔钱”。
【法院审理】
鹤山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三大不合理之处:首先,公司销售团队有9人,半年内仅销售了5套厂房,且郑某任职期间的考核指标均在合格标准以上,可见郑某不存在消极怠工等行为。鹤山某公司忽略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等外在因素,将厂房未能成交的责任完全归咎于郑某的做法并不合理。其次,鹤山某公司为郑某安排的培训内容为日常培训或者课程分享,并非针对郑某不胜任工作而进行的提升工作能力培训,此次培训后也没有再对郑某进行考评,无法证明“培训后仍不胜任”。再次,该公司在培训两周后便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关系,开展培训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相距明显过短,既没有给员工改进的机会,也不符合“合理调整岗位”的法律要求。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鹤山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向郑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
辞退员工的“合法门槛”是什么?很多用人单位以为“不胜任工作”是辞退的“万能理由”,但法律不允许随意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过合理的培训或岗位调整,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雇员工,必须满足两个核心条件:先给员工提供合理培训或岗位调整;经培训或调岗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需有明确考评依据)。
本案中,公司既没有开展有效培训,也没有尝试调岗,更没有全面评估员工表现,直接解雇属于典型的违法操作,必须支付赔偿金。
(鹤山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