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法规Q&A

南方工报 2026年03月27日

  Q:有的招聘里提到的“试岗期”“试工期”是什么?

  A:注意!法律上并没有“试岗期”“试工期”的概念,只有“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不管是以什么名义,只要存在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捏造“试岗期”“试工期”“新岗位考察”“适应期”“见习期”等概念,规避法律义务,是违法的。

  Q:实习期和试用期有哪些区别?

  A: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实习期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当事人的目的不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双方协商确定的双向考察期限。试用期主要体现的是用人单位补充人力资源的目的。实习期是在校学生为了提早熟悉专业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到用人单位的学习锻炼。

  2.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内的只能是劳动者,处于实习期的一般是在校学生。

  3.性质不同。实习期是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的考察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范。

  (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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