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避而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免赔?

南方工报 2026年03月27日 全媒体记者黄细英 通讯员霍嘉琪

【案情回放】

  2018年12月11日,冉女士与某康旅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职务为财务部负责人。劳动合同到期后,某康旅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及微信方式通知冉女士续订劳动合同,冉女士以“公司要解散,不签合同可以拿二倍工资”为由拒绝续订。

  2024年4月30日,冉女士与某康旅公司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确认某康旅公司不拖欠冉女士2024年4月30日前的工资及其他报酬。某康旅公司为冉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4年4月,为冉女士发放的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2024年5月,某康旅公司注销登记,其权利义务由某宾馆承继。某农旅公司系某康旅公司股东。冉女士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宾馆、某农旅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冉女士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某康旅公司与冉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冉某继续工作,某康旅公司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冉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间,某康旅公司多次要求与冉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冉某有意拒绝订立。

  在公司已依法依规发出与冉某订立劳动合同的邀约,但冉某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康旅公司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某宾馆及其股东某农旅公司亦不需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冉某有关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本案明确了支付二倍工资规则不适用于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体现了鲜明价值导向,不应使不诚信者不当获利,制约和惩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引导劳动者、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会提醒】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入职之时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切忌贪小失大而故意不签订合同,劳动者可能会因此导致其劳动关系不明确,一旦出现欠薪或工伤等劳动纠纷,则面临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困难的情况,相关权益及诉求有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故劳动者需重视自身合法劳动权益,及时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书面提醒用人单位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若公司仍拒绝或不处理订立劳动合同事宜的,劳动者可依法依规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确认劳动关系或主张相应二倍工资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之时,需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人事档案、开展入职培训、单位规章制度教育等,以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与义务,建立完善的单位用工管理制度。

  如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未能及时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多次书面发函通知劳动者及时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南方工报维权 07劳动者“避而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免赔? 全媒体记者黄细英 通讯员霍嘉琪2026-03-27 2 2026年03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