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维权

入职后被诱入股 离职时负债12万

法院:某公司的投资协议部分条款有限制劳动者离职自由之嫌,无效!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董广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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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配图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董广绪)入职时公司承诺的“高额分红”没有着落,离职后却被通知背负12万元债务?眼下正是求职高峰季,小心掉入这样的求职“陷阱”!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用人单位向员工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理发师向公司借支入股

  却背上高额债务

  小钱是一名从业10年的资深理发师,月收入约2万元。某日,某美业公司找到小钱,表示公司准备投资200万元在某商场新开一家美发店,邀请小钱加入,固定工资1万元,同时允许其入股分红。按美业公司的分析,如小钱入股12万元,则每月分红约2万元,月收入可以达到3万元。

  小钱十分心动,但财力有限无力入股。某美业公司表示可以借款12万元给小钱入股。于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无需支付利息,每月偿还6000元,从分红中扣减,但如果小钱离职,则需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

  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合作投资经营协议书》,约定某美业公司出资188万元,占美发店94%的股份,担任事务执行人,小钱出资12万元,占6%的股份,为实际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持有股份期间同时为某美业公司员工,如从美业公司离职,则相关收益归美发店所有,且应向某美业公司支付相当于出资金额2倍的违约金。

  同日,某美业公司向小钱转账12万元,备注“借支款”。十几分钟后,小钱将前述12万元转账给美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林某,备注“入股款”。

  小钱上班后每月只收到工资1万元,并没有获得承诺的分红,也不允许过问美发店的经营情况。于是小钱工作三个月后提出辞职,某美业公司同意。

  两年后,小钱向某美业公司偿还了借款12万元及利息,后认为该公司制造“求职陷阱”,引诱其入股,又剥夺其知情权和分红权,其被迫离职却背负了债务,故起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美业公司返还投资款12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涉案发廊被判

  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某美业公司与小钱等5人签订的《合作投资经营协议书》均将投资人身份与员工身份捆绑,小钱等人一旦离职,不仅无法获取投资收益,还需支付高额违约金,有限制劳动者离职自由之嫌。小钱离职时,某美业公司应对涉案美发店进行清算,并根据盈亏情况与小钱结算。小钱用于投资的12万元来自某美业公司向其出借的款项,但某美业公司却要求小钱将投资款转至林某名下账户,而美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前述款项已实际用于涉案发廊的运营。

  此外,涉案发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小钱任职期间及离职时的运营及盈亏情况的相关证据,而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小钱要求美业公司返还投资款1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遂一审判决:某美业公司向小钱返还投资款1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某美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劳动者不要盲目做“老板梦”

  法官表示,本案中,美业公司以高额分红诱使员工入股,将投资人与员工身份捆绑,设立严苛的退股责任,又剥夺员工知情权和分红权,目的在于规避经营风险,免费使用员工投资款,低价使用劳动力。很多劳动者囿于维权能力的不足,为避免支付高额违约金,无奈选择长期低价提供劳动。部分劳动者虽成功离职,却背负了十几万元的债务,生活陷入困顿。

  法官提醒,劳动者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盲目做“老板梦”,谨防“求职陷阱”。遇到“求职陷阱”,要敢于循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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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工报维权 07入职后被诱入股 离职时负债12万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董广绪2025-02-21 2 2025年02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