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维权

劳动者维权举证难 劳动关系认定陷“罗生门”

法官:确定微信实际使用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突破口

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邓玉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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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邓玉廷)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劳动关系,劳动者举证困难?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面对用人单位在仲裁、诉讼中均否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举证能力相对较弱的情形,承办法官细致审查案卷材料线索,从劳动者微信联系人中锁定关键信息,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经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2023年,劳动者李某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某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某提供了工资支付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其中,转账记录显示李某的工资是名叫费姨(化名)的人发放的,而微信聊天记录则显示李某与名为“费先生”(即费叔,系化名)的人有工作上的往来,是这位微信名叫“费先生”的费叔与李某确定开始上班的日期以及发放补助。

  某某公司则以“李某未为公司提供过劳动,公司亦未支付劳动报酬给李某”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主张,费姨向李某支付工资是个人行为,费姨自己有开设钢材加工店。与李某微信沟通的费叔也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费某。

  仲裁庭对某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时,费叔、费姨均在现场,并且对仲裁庭说已经结清了李某的工资,要求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拒签。仲裁庭询问公司员工黄某和张某时,两名员工也主张费叔是公司老板,费姨是老板娘,工资平时由费姨发放。但当被问及是否认识李某时,黄某矢口否认,而张某则表示“不清楚”。

  最终,仲裁庭结合案件证据及实地调查情况,裁决确认李某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某某公司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196.05元。某某公司不服,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官“抽丝剥茧”

  微信联系人成突破口

  庭审中,某某公司依然坚持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一再表示微信上的“费先生”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费某。当法庭询问费叔与费某的关系以及微信上与李某沟通的“费先生”是否就是费叔时,公司仅确认了费叔为费某父亲,但无法确认该微信号是否费叔使用。

  公司不断对李某提交的证据进行否认,想要查清案件事实,必须寻找到那个揭开案件迷雾的突破口。

  承办法官方琪芬注意到某某公司授权律师代理案件的授权委托书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写的是费某,旁边的联系方式处留有一个手机号码,落款处加盖了公司公章。灵机一动,方琪芬法官用微信输入了该号码,显示的用户信息竟然与李某提交的微信用户截图完全一致。

  在法官严谨的查证面前,费某再也无法以“不清楚”搪塞,终于承认微信名为“费先生”的微信号使用者是其父亲费叔。

  同时,李某向法庭表示,员工张某应该认识他,目前他微信上好友还存留张某的微信。方琪芬法官随即要求李某当庭拨通张某的微信语音,法庭向他核实情况。在电话中,张某确认自己认识李某。

  庭审结束后第二天,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希望主动和解。经过法院主持,最终达成了让双方都满意的和解方案,当天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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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工报维权 07劳动者维权举证难 劳动关系认定陷“罗生门” 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邓玉廷2025-05-09 2 2025年05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