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维权

年近六旬阿姨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全媒体记者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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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配图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艳)不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由于经济情况、个人劳动意愿等多种因素,仍然选择继续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然而,当这些“超龄”劳动者遭遇工伤时,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广州市南沙区总工会公布了一起“法院+工会”审结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2022年5月,年近六旬的陈阿姨入职伟某公司消杀作业部并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0月6日,因司机驾驶消杀车辆突然加速,导致正在车上进行消杀作业的陈阿姨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陈阿姨此次受伤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伟某公司未为陈阿姨缴纳工伤保险。陈阿姨提交的《社会保险情况协查证明》显示其未在广州市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3年12月,经陈阿姨申请,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伟某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未支持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申请。

  陈阿姨认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导致自己伤残造成劳动能力下降,无法提供劳务,则再次就业的机会就会降低,进而影响获得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责任等。然而,伟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陈阿姨已超58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公司无需承担陈阿姨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协商无果后,双方均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伟某公司是否需要向陈阿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伟某公司是否需要向陈阿姨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办法官表示,尽管陈阿姨与伟某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但陈阿姨已被认定为工伤,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要求伟某公司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直接剥夺劳动者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显然有违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初衷。结合陈阿姨的劳动能力伤残程度,陈阿姨有权要求伟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南沙法院一审判决,伟某公司应向陈阿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0627.0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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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工报维权 07年近六旬阿姨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全媒体记者王艳2025-06-06 2 2025年06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