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维权

《工会法》知识学习问答

本文字数:755

  问: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工会应当如何处理?

  答:《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亦规定了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如何处理?

  答:《工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1)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问:工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如何进行监督?

  答:《工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来源:中国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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