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岁首,年会是很多企业必不可少的活动。“如何优雅地拒绝年会表演”等话题在社交网络引发热议。近期,两起分别发生在深圳和武汉与年会相关的劳动纠纷案例,冲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员工:
因工作忙拒绝年会表演后被开除
近日,“深圳工会”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深圳一公司领导要求员工小明在公司年会表演脱口秀,小明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领导认为小明“不给面子”,随后公司以“不服从安排、旷工”为由将小明开除,小明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经仲裁、一审及二审调解,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小明支付赔偿金。
“深圳工会”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明确活动遵循自愿原则,还可能为参与者提供便利或补贴,那么此类活动更接近于企业提供的福利性质;如果是强制要求员工参与且占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用人单位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并切实保障员工在活动期间的休息权等合法权益。
无独有偶,在湖北武汉,项目工程师唐先生也因拒演年会节目被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刚刚调解结束。唐先生于2013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后公司通知其必须参加年会并表演节目。当时唐先生手头试验工作尚未完成,且对此类活动并不热衷,因此未对通知作出回应。公司遂以其“消极怠工、拒绝参与年会表演彩排以及缺席年会活动”为由,正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在仲裁阶段,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已裁决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试图举证唐先生存在其他不胜任工作或违规的行为,但其所谓的规章制度被证实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且劳动者也未签字确认。法院一审认为,公司将拒绝参与排练及参加年会活动认定为严重违纪缺乏合理性,系违法解除。公司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最终一次性向唐先生支付赔偿金、工资差额等共计18.5万元。
律师:
劳动者原则上有权拒绝参加年会
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劳动者原则上是有权拒绝参加年会的,但是在用工关系正常的用人单位中,很多劳动者出于种种因素考虑,往往不会直接拒绝。”
对于缺席年会能否按照旷工处理,张爱东认为,具体要看劳动者的职位和工作职责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年会是否在工作时间举行。“对于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非工作时间加班,员工如果拒绝,企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克扣工资。”
观点
合法用工是企业管理基本底线
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企业并不能凭一纸契约,就掌握对员工“生杀予夺”的特权。年会表演并非员工法定工作义务,企业无权强制要求,更不能将员工的拒绝行为定性为“违纪”并随意辞退。
很多用人单位组织年会,目的无非是总结当年的工作,同时借此机会,将平日里忙于业务的员工聚在一起,增进彼此感情,也为来年的工作鼓鼓劲。如果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掺杂了强迫的意味,都可能会使年会沦为一场消耗人心的“形式主义”闹剧。
企业在执行规章制度、行使管理权时,必须守住合理、限度与善意的底线,不随意扩大管理权范围。唯有企业与员工相互尊重、平等协商,才能维系健康长久的劳动关系。
年会应是一场凝聚人心的聚会,而不是另一种形式的加班或任务。类似的思考,也可延伸到公司管理的方方面面。这一案例也启示我们:合法用工只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底线,在此之上,如何建设尊重员工、有人情味的企业文化,才是更值得思考的问题。
(综合自深圳工会、山西晚报、中青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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