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马大为 通讯员吴桐瑶)今年3月,珠海高新区一家生物医疗企业在一起劳资纠纷后,主动成立工会组织。这是珠海市总工会坚持“以调解化矛盾、以服务促建会”工作思路,在劳资纠纷调解过程中成功推动组建的又一家企业工会。
一直以来,珠海市总工会把劳动争议调处与工会组织建设、企业工会作用发挥等有机融合、同步推进,在化解劳资纠纷的基础上,顺势推动企业依法组建工会、规范工会运行,努力实现纠纷有效化解、组织有效覆盖、权益有效保障的三重成效。
该起劳资纠纷发生于2025年底,珠海市总工会派驻市三方联调中心的调解员李森梓接到一起劳动争议调解案件,涉案公司正是前述生物医疗企业。本案中,申请人鲁某于2013年3月14日入职该公司,任销售经理职务,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主要负责湖北、河南等10个省份的销售业务。公司自2024年7月开始要求鲁某通过软件撰写“客户开发跟进记录”时同步记录考勤。因软件设置问题,若不及时撰写工作记录将无法完成考勤打卡,鲁某因此认为公司考勤制度的设置和要求不合理。公司则认为,已经制定了《考勤管理制度》及《关于规范在外人员考勤及销帮帮填写的通知》,员工就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同时认为,鲁某在2024年7月至2025年10月期间未按公司规定执行销售打卡制度,月度上岗率仅为50%左右,缺勤期间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且在公司反复提醒、督促及采取绩效考核扣除部分绩效工资等惩戒措施的情况下仍未改正,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公司由此决定于2025年12月8日起与鲁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同意支付赔偿金。鲁某因此申请劳动仲裁。目前,该仲裁仍在审理中。
调解员李森梓经梳理案情后发现,由于该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致使劳资双方就考勤制度合理性产生认知分歧时,缺乏内部沟通协调机制,未能及时介入疏导、协商化解争议,导致纠纷发生。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企业由于未成立工会,所以在解除鲁某劳动合同时未能履行该法定程序,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李森梓向企业行政负责人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基层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过多次反复宣讲,企业方终于认识到了企业工会的重要性,主动与属地的珠海高新区总工会进行对接。在高新区总工会的指导下,今年2月25日,企业顺利召开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工会主席,经珠海高新区总工会审批后,该企业工会正式成立。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我们始终关注用人单位工会组建情况,以及企业工会的规范化建设情况,指导基层工会在纠纷化解中发挥积极作用。”李森梓表示,不少企业由于对工会的职能职责不够了解、存在认知偏差,简单将成立工会等同于增加工作和管理负担。企业对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稳定职工队伍、凝聚发展合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因此在推进建会工作中存在顾虑和畏难情绪。此次以纠纷调解为契机,推动工会组建,为企业与职工搭建起常态化沟通协商平台,让职工有了可依靠的“娘家人”,也让企业有了凝心聚力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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