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维权

骑车下班途中被流浪狗撞倒受伤,算工伤吗?

法院:系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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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员工下班路上骑车时,突然冲出一只狗,与它发生碰撞造成骨折,可以认定为工伤吗?日前,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工伤认定案件。

  黄先生与妻子黄太太同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作。2024年5月28日,两人正常工作至当晚9时,从公司打卡下班后,黄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妻子返回家中。晚上9时10分左右,两人行至沙头街莲花大道丁根村路段时,突然有一条无主狗窜出来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倾倒。黄先生与妻子摔倒在地受伤,两人均被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出具《事故情况证明》载明:到丁根村路段被无主狗碰撞,导致驾驶电动自行车跌倒,当事人无责任。公司了解情况后,主动向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交警大队的回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没有不规范的行为;无主人的狗当时是突然转出来发生碰撞的;属于交通事故。广州市番禺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两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公司认为,狗并非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即使骑行与狗碰撞,也并非属于交通事故。该起事件应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工伤事件。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番禺区人社局在调查工伤认定案件中所收集的证据能够证实,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应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其出具的事故情况证明所载明内容及责任认定可予以采信。公司在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且在工伤调查阶段同意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又通过诉讼主张不属于工伤,违反诚信原则,且其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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