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维权

《工会法》知识学习问答

本文字数:597

  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吗?

  答:根据《工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问: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可以占用工作时间吗?

  答:《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问: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问:工会经费的来源有哪些?

  答: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来源:中国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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