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维权

自带车的“送货小哥”,算平台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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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配图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是“多多买菜”平台下的服务站点,为平台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2021年1月,罗某通过下载“多多买菜(司机端)”手机软件,注册成为平台司机,并提供自有车辆为某科技公司完成配送工作。某科技公司根据软件上统计的配送订单数量,采取每件0.2元或每个团点2元的标准,按月无底薪与罗某结算报酬。工作期间,某科技公司对罗某进行考勤记录及工作考核,要求罗某严格遵守平台规定,按照平台显示的货物数量、配送时间和路线完成配送工作。某科技公司没有为罗某办理社保参保手续,罗某在该公司一直工作至2022年4月初。2022年9月,罗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保费、加班工资等。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向罗某支付差额工资并驳回罗某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江门鹤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某科技公司对罗某的工作内容、休假制度、服务要求、薪酬分配等方面进行管理、考核与奖惩,可见双方存在行政隶属性。其次,罗某为某科技公司提供持续性劳力,公司采用定期支付方式结算报酬,符合劳动关系中报酬的支付周期及结算方式。第三,罗某从事的主要工作属于某科技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的核心业务,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据此,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向罗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差额及返还被扣除的工资(保证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新业态不是法外之地”,如何正确厘清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亟须解决的新问题。本案审理恪守“事实优先”原则,着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隶属性、薪资发放方式、劳动内容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准确把握劳动关系中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两大实质内涵,进而客观公正认定双方法律关系,划分权利义务,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助推新业态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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