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知识学习问答

南方工报 2025年08月01日

  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如何处理?

  答:《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工会组织就工会经费的拨缴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工会提出的拨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申请后,应当先行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仅对应拨缴经费数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无异议部分的工会经费数额发出支付令。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会经费的案件中,需要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拨缴数额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工会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来源:中国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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