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酒吧售“毒饮料”,男子获刑并担10倍赔偿

南方工报 2026年07月01日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曾洁赟 刘新卫 马修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曾洁赟 刘新卫 马修)“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涉及跨国走私毒品、贩卖新型毒品、利用实验室制毒、非法贩卖麻精药品、制售掺毒饮品等案件。202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287件,收案数同比下降14%,重刑率上升5%,涉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案件数同比下降39%,毒品犯罪打击治理成效显著,毒情形势持续稳中向好。

  案例1 

  依法惩处涉麻精药品毒品犯罪

  2025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为牟利,明知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咳嗽水(以下简称“磷酸咳嗽水”)系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仍多次贩卖。其中,陈某甲累计卖给陈某丙400瓶,共牟利1.2万元。陈某丙累计卖给陈某乙360瓶,共牟利1.98万元。陈某乙向多名吸毒人员累计卖出280瓶,共牟利约2.9万元。三人归案后,公安机关在陈某乙、陈某丙的家中分别查获含有可待因成分的“磷酸咳嗽水”一批。

  本案经揭阳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医疗用麻精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使用得当是可以治病救人的“药”,非医疗目的的滥用就是“毒”,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人民法院依法对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定罪处罚,体现了依法打击涉麻精药品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

  案例2

  未列管不代表不该管不能管

  被告人王某系某酒吧的营销人员,其明知“滴滴”原液对人体有危害性,在客户提出需求后,仍多次将“滴滴”原液掺入饮料中并提供给客人饮用,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经检测,“滴滴”原液中含有1,4-丁二醇成分。1,4-丁二醇是γ-羟丁酸的前体物质,可在人体内通过乙醇脱氢酶代谢转化为γ-羟丁酸。而γ-羟丁酸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是我国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

  本案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饮料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明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公民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对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赔偿销售金额的十倍赔偿金及在市级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1,4-丁二醇虽未列管,但1,4-丁二醇在人体内可代谢呈现管制精神药品的特性。人民法院坚持“打早打小”,破除不法分子钻监管空白的侥幸心理,同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刑事追责与公益赔偿的双重惩戒,充分体现“未列管不代表不该管、不能管”的司法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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